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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24 17:23:55 次浏览

 

西安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理工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XUT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西安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与合作,激励校友继承“祖国、荣誉、责任”的校训,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共同为母校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西安理工大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 邮编:71004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学校校友总会官网、学校校友总会邮箱和相关新媒体平台;

(五) 举办其他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西安理工大学校友:

(一)曾在西安理工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各个时期学习者;

1.原北京机械学院及其前身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原陕西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3.原陕西机械学院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4.原西北农学院水利系1972-1981年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5.原西安仪表工业学校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6.西安理工大学的历届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7.西安理工大学、原陕西机械学院(包括北京机械学院的业余机械学院、陕西工业大学)的历届夜大生、函授生;

8.曾在西安理工大学学习的各国留学生。

(二)曾在西安理工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各个时期任教、任职者;

(三)西安理工大学及其前身聘请的院士、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名誉校友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条 凡西安理工大学校友,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西安理工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关心本会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关心、协助解决其他校友、校友所在单位、地区以及母校有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校友在工作、科研方面成就,推荐介绍校友的先进事迹

(六)积极向本会刊物投送稿件。

  第十三条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每届在一百人左右。理事会由在本会备案的各地西安理工大学校友会代表、校友集中的企业校友代表和母校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分别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地校友会、母校协商推举产生。理事名额本着区域分配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每届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各地方校友会及有关机构;

(六)决定各地方校友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每届理事会至少开会二至三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决定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与国内合作与校友处合署办公。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在副理事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西安理工大学的校长为当然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主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为当然副理事长;国内合作与校友处处长为当然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年满70周岁的理事换届时,自然转为名誉理事。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与国外校友联系,特设通讯理事。通讯理事由国外各地西安理工大学校友会推荐。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其它方式筹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资产,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属理事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干事会提议,理事会表决,同意终止,并由理事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1日第八届校友总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