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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海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热心教育事业的积极性,汇集多方力量,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和促进西安理工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特设立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 海内外校友及其亲属、校友所在企业、各地校友会的捐赠;
(二) 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在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员工)的捐赠;
(四) 基金本金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
(五) 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条 基金的用途
(一) 支持西安理工大学建设、建造、更新教学科研设施、体育设施、校园景观环境等学校基础设施;
(二) 资助西安理工大学购买(置)图书资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 支持西安理工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四) 支持西安理工大学人才引进,资助聘请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五) 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六) 资助召开高层次学术会议;
(七) 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八) 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九) 奖励为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资助有特殊困难的校友;
(十) 资助西安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
(十一) 支持或投入与西安理工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十二) 特定项目捐赠,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校友总会专职人员及捐赠人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友总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推选,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协商产生。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校友总会专职工作人员担任,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主任委员主持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西安理工大学校友总会。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管理办法;
(二) 确定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 推选副主任委员;
(四) 任免秘书长;
(五)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六) 研究、制定基金使用范围;
(七) 审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计划;
(八) 向捐赠人通报基金使用情况,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九)监督资助对象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所涉及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基金设立的宗旨。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只能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和使用范围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和审计制度,接受西安理工大学财务处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计划须经过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资助对象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金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资助对象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西安理工大学2008年12月25日第9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由学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